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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2019年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公益奖学金”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20 点击数: 来源:

院属各行政班级,各辅导员老师:

根据学校学生工作部《关于评定2019年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公益奖学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文件要求,结合永利官网际,现将2019年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公益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成员如下:

顾 问:王杰文

主 席:成夏炎  田祖伟

副主席:关红儒

成 员:唐瑞鸿  叶 晶 鲁谢若煊 肖翊君

二、资助标准

公益奖学金:3000元/人/年

三、评定范围

永利官网2018、2019级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四、评定名额

永利官网推选4名候选人参加本次奖学金评定。

五、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按照《通知》执行,具体如下:

1.家庭经济困难;

2.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上一学年考试无挂科科目;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4.曾参与、组织或策划公益活动,且未来有意愿参与公益活动;

5.自愿进入公益奖学金积分评定机制,积分达60及60积分以上可申请下一学年的公益奖学金。

六、评定要求

1.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2.各班级根据评选条件推荐1-2人参加学院评定。

3.每名被推荐人必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太阳慈善公益奖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其中“申请理由”一栏在填写前先了解一下“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条理清晰地列出3-5条理由。要求用A4纸双面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每个证件正反面打印在一张纸上。19级新生无学生证的话,可打印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空白处注明“仅用于申请2019年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公益奖学金”字样。

(3)本人参加公益活动的照片、志愿者证书、爱工证、献血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出来的照片应标注明公益活动的时间和名称,最好请相应街道社区或村委会盖章证明。照片中本人清晰可辨认,并在本人胸口右边标注心形图案。

(4)贫困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扶贫手册、农村/城市低保证等。

(5)学校教务系统打印的个人入学以来成绩单。19级新生打印自己的高考成绩,并注明考试地2019年一本和二本录取线。要求用A4纸双面打印。

(6)个人所在班级本科阶段以来各年度综合测评。本人所在行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进行下划线标记。要求用A4纸双面打印。

(7)个人申请详细陈述材料,模板详见《×××奖学金个人典型事迹材料》(附件3)。必须充分且如实地阐明申请理由,个人优势,以及个人公益经历。要求字数800-1000。用A4纸双面打印。

(8)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2019年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公益奖学金”候选人汇总表(附件4)。其中“申请理由”与《太阳慈善公益奖学金申请表》的“申请理由”一致。要求不跨页。

(9)在申请表及陈述材料中所提及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

(10)奖助学金佐证材料目录(详见附件5)。根据自行手工编写页码的佐证材料顺序填写《奖助学金佐证材料目录》,目录格不够可自行加页。如跨页,则A4纸双面打印。

4. 请各班级将申报材料纸质稿经辅导员老师确认后交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玉衡北307),申报材料中(1)(7)(8)(10)项的电子稿发至相应辅导员老师邮箱(材料统一用文件夹打包,文件名称为相应材料名称,文件夹名称为“班级简称-姓名-太阳公益奖学金”),再由辅导员老师统一交至叶晶老师处。

5. 材料上报时间:截止时间为9月24日(周二)17时。过时不交材料或所交材料不完整视为放弃评选资格。

七、评定流程

 

 

八、注意事项

1.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各位辅导员老师、学生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辅导员老师需全程参与,确保参评学生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对上报材料辅导员老师需签署意见,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学院。

3.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各班级推荐人选及上述文件,择优确定4名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至学校参与评审。

4.各种表格的格式、大小不能更改,对于上交的材料(含纸质稿及电子稿)不合格的个人或班级,取消相应的参评资格。

5.要求上报材料中的各项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等)准确无误,否则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对于不按程序、要求的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视情况从严处理。

6.由于本次评定时间紧,各班级须按本通知的时间完成材料的申报工作。

 

附件1:关于评定2019年太阳慈善助学基金会“公益奖学金”的通知

附件2:太阳慈善公益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3:×××奖学金个人典型事迹材料

附件4: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太阳慈善公益奖学金候选人汇总表

附件5:奖助学金佐证材料目录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工办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